規範及注意事項
本通知是根據 2004 年 2 月 11 日歐洲議會和歐洲聯盟理事會第 261/2004 號規定的要求,告知您遭拒絕登機時的權利。
有突發狀況時,飛機上的座位可能無法容納所有持有確認訂位證明的乘客。若上述情況發生於您的班機,為盡量避免違反您意願的拒絕登機的情事發生,阿聯酋航空會提供您以及其他類似情況的乘客一個機會,請您自願放棄 1 個或以上的訂位,以換取彼此能夠接受或是其他種類的補償。
在未確定自願者的情況下,可能有必要違背您的意願拒絕您登機。如果您是無人陪同的孩童,或是行動不便的乘客,或是行動不便的乘客的陪同人,除非在不可抗力之因素下,否則阿聯酋航空不會拒絕您的登機。
如果您符合下列標準,即可獲得協助與補償:
若乘客是參與飛行常客計畫,或是套裝假期的部分行程,則不會視為本通知中所謂的免費旅行。
如果您符合資格標準,您將有權獲得以下補償:
如果您在自願或非自願的基礎上遭拒絕登機,您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選項之一:
如果您通知阿聯酋航空您想要行使以上的選項 1 或 3,阿聯酋航空將在收到該通知後停止任何接受協助選項。
選項 1 當中所提到之補償票價,必須於 7 天內提出申請。您必須完成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手續,包含但不限於參與受償者的滿意度調查以及繳回未使用的機票與優惠券,之後才能獲得賠償。
如果您的航班為套票的一部分,則補償的權利也將適用,但根據第 90/314/EC 號指令所產生的這種權利除外。
如果您是非自願遭到拒絕登機,您將有權:
上述所列之協助內容皆為免費提供。若阿聯酋航空判斷該協助內容會造成誤點情事,則不會提供協助。
如果您是非自願遭到拒絕登機,您可能有權獲得賠償。
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如果重新安排規劃航線後到達目的地的排定抵達時間不超過原航班的排定抵達時間,賠償將減少 50%:
不論是否因為遭到拒絕登機,或是其他原因,包含但不限於替換成機艙較小的飛機,而導致在重新規劃航線後,您的機艙遭到降等,則您可以獲得以下賠償:
且您安排在該較低艙位的部分或部分行程,則可以獲賠 75% 的票價。
每個歐盟會員國皆已指定一個機構負責執行 EC 法規 261/2004(在新分頁開啟外部網站)。我們在另一份通知中提供此類相關機構的詳細資料給您參考。
本通知並不賦予您任何額外的合約權利。
您可以透過阿聯酋航空網站 www.emirates.com/feedback 直接聯絡阿聯酋航空客戶關係部門,以提出索賠。
或是透過寄送電子郵件至:customer.affairs@emirat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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